华东理工大学实验教学中心开放管理办法(校实〔2017〕4号)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实验教学改革,提升创新人才培养能力,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及科技活动,促进实验教学资源共享,根据学校《实验室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实验教学中心,在完成计划内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主动对学生进行开放,为学生提供实践学习的条件。
第三条 实验教学中心开放工作由各学院组织实施,实验室与装备处、教务处负责协调。各学院应根据下属实验教学中心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开放管理细则。
第四条 开放项目:
1.教学及兴趣实验项目:把现有实验教学计划中的实验项目在非课程时间向申请学生开放或中心设计专门对外开放的兴趣实验,实验技术人员提供现场指导。该项目申请人应为在校本科生或研究生,可多人组成小组申请,可跨专业、跨学院申请。
2.学生自选项目:学生可根据自己的特长和兴趣制定实验方案,向实验教学中心提出申请,实验教学中心对实验方案进行论证通过后安排实验技术人员提供现场指导。该项目申请人应为在校本科生或研究生,可多人组成小组申请,可跨专业、跨学院申请。
3.学生“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按照学校《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管理办法》管理。
4.大学生“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按照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管理。
5.学生竞赛项目:按照各竞赛管理办法管理。
第五条 开放过程:
1.教学及兴趣实验项目:各实验教学中心应在每学期开学前汇总可开放的实验项目,报实装处统一网站公布。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初2周内向相应实验教学中心提出申请,实验教学中心审核后通知申请人,并确定开放时间。
2.自选项目:学生在学期内均可向相应实验教学中心提出自选项目实验申请,实验教学中心根据自身资源情况等论证项目实验方案,如符合开放条件,实验教学中心应予以批准立项,并安排实验资源及实验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如实验教学中心资源不能满足学生申请项目需求,应及时向申请学生反馈不能立项原因。不能立项的自选项目,必须把学生申请的实验方案、论证过程、不能立项原因等报教务处、实装处备案。
3.申请自选项目、教学实验及兴趣项目的学生,在开始实验前应阅读相关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方案,做好实验预习、准备工作。实验教学中心应在开放项目进行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对学生进行实验室“三级安全”教育,在实验过程中对申请学生进行全程指导。
4.实验项目完成后参与学生应纂写实验报告,并由指导教师、实验教学中心审核后,连同项目申请论证材料由各实验教学中心归档。实验教学中心还应做好成果收集及论文发表工作。
第六条 参与实验教学中心各开放项目的学生,应严格遵守实验教学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在使用期间如发生因个人原因导致的仪器设备损坏的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实验耗材及考核:
1.对于实验中心开放产生的耗材费用,实装处予以适当补贴;
2.实装处每年对各实验教学中心开放情况进行汇总,并纳入绩效考核予以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装备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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