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华东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校实〔2017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与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推进平安校园建设,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和《华东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其中,政府相关监管部门根据情况认定需要管控的化学品,统称为国家管控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管控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由《危险化学品目录》、《剧毒化学品目录》《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确定,并以适时调整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用于教学、科研等用途的所有部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与装备处、安全环保办公室是我校危险化学品监管的职能部门。

实验室与装备处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申购的审核、化学品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的运行与维护、化学品供应商的资质审核、化学品供应商校内活动及危险化学品的综合监管。

安全环保办公室负责全校国家管控危险化学品申购的审核、自购气体钢瓶的审核、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以及实验室化学固体废弃物的外送处置。

第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学院院长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各实验室安全环保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暂存安全负直接责任。

相关责任人应参照《华东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建立、完善本单位、本部门、相关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制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申购

第六条

所有危险化学品(含钢瓶)需通过管理平台进行申购及审核,确因教学、科研需要而管理平台上无法申购的危险化学品,应由使用人提出申请,经项目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学院院长、实验室与装备处审批后方可申购。

第七条

管控化学品的申购需要填写《华东理工大学受管制类化学品申购审批单》,由项目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学院负责人审核并交由安全环保办公室、实验室与装备处审批后方可购买。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应遵循最少量原则,严格控制实验室内使用及暂存的危险化学品量,降低实验室危险性,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九条

严禁使用私家车、普通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严禁随身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出租车、私家车、助动车、自行车等普通车辆。

第十条

严禁使用普通快递寄送危险化学品。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员须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根据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和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根据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和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

针对实验室使用的化学品的危险性质,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定位设置以下消防器材:1)灭火器;2)灭火毯;3)砂箱;4)消防铲;5)其他必要消防器材。

第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做好使用台帐,确保帐物相符。

第十六条

管控化学品应严格落实五双管理制度,即双人申领、双人双锁暂存、双人使用、双人记录、双人无害化处置。

第十七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建立本实验室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Material Data Sheet, SDS,以下简称SDS),并为使用人员配备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PPE,以下简称PPE)及相应的应急物品,并做好应急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气体钢瓶的使用,应做好使用台帐,确保帐物相符,同时应遵守《规定》第六章的内容。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暂存

第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严格控制实验室内暂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过一周用量,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除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外的危险化学品总量不超过100L100kg,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50L50kg,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20L20kg,而且上述化学品只能暂存于化学品安全储存柜,并设专人管理。剩余的危险化学品应及时无害化处置。

危险化学品储存柜设置应避免阳光直晒及热源,保持通风良好,不宜贴邻实验台设置,也不应放置于地下室。

每间实验内存放的氧气或可燃气体不易超过2瓶或两天的用量。其他气瓶的存放,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每间实验室内存放气瓶总量不应超过安全限量。

在使用气体的实验室,应设置通风机,宜配备氧气含量测爆仪。

在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实验室,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并应设可燃气体探测仪,且与风机联锁。

第二十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保证危险化学品的暂存场所符合安全标准,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安全特性分类暂存,且相互之间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严禁混放。

气瓶应按气体特性进行分类,并应分区存放,对可燃性、氧化性的气体分室存放。气瓶存放时应牢固地直立,并固定,盖上瓶帽,套好防震圈。空瓶与新瓶应分区存放,并有区分标志。

第二十一条

管控化学品应双人双锁,落实防盗措施。

剧毒化学品的暂存还应满足公安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需要低温存储的易燃易爆化学品应存放在防爆冰箱内。

严禁使用普通冰箱存放低闪点、易挥发的危险化学品。

腐蚀性化学品宜单独存放在耐腐蚀材料制成的储存柜或容器中。

爆炸性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应分别单独存放在专用储存柜中。

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通风型安全存储柜内。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保证危险化学品容器标签清晰、完整,对于已腐蚀、老化、缺失的标签,应及时补贴。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定期清理实验室内非管控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及时消除实验室隐患,确保实验安全。

第二十五条

使用气体钢瓶(尤其是盛装腐蚀性气体的钢瓶)的实验室,应严格按照气瓶检验周期送检,确保气体钢瓶使用安全。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的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对实验活动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含废液)的无害化处置,应遵照《华东理工大学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华东理工大学实验室化学废弃物收集处理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二十七条

使用气体钢瓶的实验室,应及时将使用完毕的气瓶送返经销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提倡资源循环利用,鼓励实验室对废液回收、再利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而造成损失的,学校将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装备处(安全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华东理工大学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华东理工大学关于落实防范硫化氢中毒等事故措施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规定》中引用《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相关内容,遵照本规定执行。


网页发布时间: 202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