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与分子工程学院实验室管理条例 院〔2017〕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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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学校对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等用房安全责任制度,强化师生安全意识,杜绝安全隐患,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教学、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通过,特制定如下实验室管理条例: 一、实验室工作条例 1、学生初次进入实验室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熟悉化学实验的基本知识、化学实验室的布局、水、电总开关及实验楼消防设施的位置、消防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等,培训合格后方能进入化学实验室。 2、进入实验室必须穿实验服、戴防护眼镜;实验过程中接触有毒、有腐蚀的化学品必须戴好防护手套。 3、学生拟采用的任何新实验方案或工艺,都必须先经过导师审核后才可实施。 4、实验过程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必须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并经过导师审核。 5、化学实验室必须在明显的位置配备有灭火用的石棉布,并留有安全通道。实验室不用的电器尤其是电吹风,其插头必须拔掉。实验室设备不允许带病运行,对于电线老化或者不符合化学实验室安全规定的电线、设备漏电等安全隐患必须彻底改造。 6、凡带有加热、反应放热、危险化学品等实验,必须有人值守,且实验结束时间不得超过当天晚上22:00点。特殊情况学生要向导师申请,学院审批,必须有两人值守。结束工作离开实验室前必须锁门、关窗、断电。 7、本科生在实验室做实验,必须有指导老师在现场,严禁本科生单独操作实验。 8、实验室必须做好日检查工作,并留有安全检查记录。 9、实验室内仪器设备应有规范操作规程,排放整齐。严禁在实验室和楼道内吸烟。易燃、易爆物品应规范存贮,数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实验室地面严禁随意摆放储藏有机溶剂的敞口容器。 10、实验室化学试剂禁止带出实验室;学生未经导师批准,禁止将化学试剂借或送与他人;用于测试的样品须在导师指导下,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送样、检测以及处理。 11、易制毒、剧毒、易制爆化学品须由学校实验室与装备处统一采购,领用手续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12、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双人使用,双人、双锁保管,做好使用记录和存量记录。剧毒品化学品必须暂存双锁固定式保险箱,使用不得超过一周,双人使用,双人保管,并做好应急预案、使用记录和存量记录,随时备查,并双人负责对余量进行无害化处理。 13、其它情况按照校实〔2016〕4号文件执行。 二、实验室安全检查条例 1、实验室负责人对本实验室安全负责,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清除事故隐患。 2、安全员经常检查实验室安全措施的落实,对实验室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 3、检测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仪器设备专人负责,经常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安全运转。 4、学院将不定期检查实验室安全,一经查出,没有按照校实〔2016〕4号文件与本条例规定执行的,对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生:处以1000元罚款,实验室用房负责人除通报批评、3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措施外,将与年底绩效挂钩(扣1000元)。 (1)校OA通报的实验室。 (2)实验室夜间未锁门或人员离开没有锁门,不关水龙头导致漏水等事故。 (3)在实验楼的楼梯间和走廊等公用部位堆放物品、废液及废渣。 (4)在实验室不穿实验服、不戴防护眼镜,穿着露趾鞋、穿短裤、裙子等不能对身体起到良好防护作用的衣物。 罚款用在研究生的自我管理及活动中。 三、事故责任人处罚条例 如因实验室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而引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责任人: 学生视情节轻重予以下列之一处分: 1 、毕业延期; 2 、记过; 3 、留校察看; 4、开除学籍,并且当年评奖评优降等。 导师视情节轻重予以:津贴扣除、研究生减招甚至停招、实验室用房面积减少甚至收回等惩罚措施。 本条例自2017年 4 月 20 日起生效,条例解释权归化学与分子工程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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